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7民初15696号
裁判日期:2017-09-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缔享国际集团(香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上海缔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18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沈砖公路5398弄15、16号第二层,法定代表人:余澎,股东:刘辉、杨明耀、余澎,经营范围为:品牌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钢结构工程,市政工程,建材、灯具、卫浴产品、陶瓷制品、门窗、板材、石材、家具、地暖设备、环保材料、机电设备、电子产品、汽车用品、仪器仪表、装饰材料(除危险品)、木材、家居用品、矿产品(除专控)、金属材料、计算机软硬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批发零售,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水电安装。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上海缔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虽已受让“亿安居”第19类拼花地板商品商标,但上海缔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和“亿安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郭宝海,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被告:上海缔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余澎,执行董事。
原告郭宝海与被告上海缔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知识产权)的企业(即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而引起的纠纷。特许人及被特许人系独立的经营者。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产品总经销合同书约定,被告拥有“亿安居微晶科技石材”的所有权及经营权,原告自愿加入被告的销售网络。被告指定原告为“亿安居微晶科技石材”系列产品在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县独家总经销商。原告向被告支付首批购货款,此款作为原告取得合同约定期限和区域范围内独家总经营资格权益的必要条件。同时还约定双方为各自独立经营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融资、雇佣、承包或者代理关系,双方雇佣员工不属于对方的员工,在经营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各自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被告有权随时对原告的经营状况、货品销售、库存、零售价格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向原告提供最新的市场信息。被告对原告从业人员免费提供专业、规范的系统培训。后期免费为原告提供经营管理指导、咨询及技术支持。被告负责原告的营销、安装、工程设计的培训工作。原告承诺除作为履行本合同之必须外,未经被告书面同意,原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或披露被告的经营模式、差评信息、服务流程、品牌标识、各项技术、价格体系、营销战略等。原告应保证,明确知道“亿安居”为被告商标,原告仅为销售、推广和宣传被告产品,并以被告认可的方式使用该商标等。因此,原、被告的合同关系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本案应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松江区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由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该合同约定本案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本案应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黄美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案件,不受诉讼标的额限制。
四、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浦东新区辖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黄浦区、长宁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县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松江区、金山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闵行区、奉贤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松处字(2019)第272018001172号
-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松处字(2018)第272017000805号
-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松处字(2017)第272017000805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7民初8999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民辖20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民辖19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民辖21号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4民初24917号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4民初24797号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4民初24919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民辖45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7民初15696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7民初15695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7民初14348号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4民初19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