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6民初17807号
裁判日期:2017-09-15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梅市口路北京新丰汽车驾驶学校院内6号-2,法定代表人:黄德华,股东:王红玲、黄德华,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01月24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餐饮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企业策划;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可爱雪”第14639018号第30类冰淇淋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而非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黄德华,股东王红玲、黄德华,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可爱雪”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小东,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梅市口路北京新丰汽车驾驶学校院内6号-2。
法定代表人:黄德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平,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小东与被告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客创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东,被告万客创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军、张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小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万客创业公司返还加盟服务费30300元,及设备款4000元;2.诉讼费由万客创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7日,我通过网上认识万客创业公司,该公司称多功能美食车经营模式可以无店面经营,后以欺骗方式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一年,我购买了A型欧式流动车,一次性支付服务费30300元,及设备款4000元,后得知在北京不允许经营,我找万客创业协商返还车款,协商无果。此事件给我造成了生活上的巨大损失,特提起诉讼。
万客创业公司辩称,我们不同意刘小东的诉讼请求,如果设备有问题,我们可以处理,对于城管的问题我们不能干涉。刘小东在使用车辆过程中也许有被城管处罚的情况,我们也在对接进行处理,期间刘小东去景区做过,被处罚了,所以现在想退款。你去哪个区域做生意,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都是可以经营的,期间如何经营我们不管,我们无法对政府的政策进行干涉,现在刘小东把责任都推给我们,我们不能接受。刘小东30300元购买了流动车,我们承认,另外还采购了一些小设备,我们希望对方转变思想,刘小东使用过的器具我们无法退还,也不属于三包范围,现在因为我们公司不能处理城管的问题就想退款,我们不同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7日,刘小东(甲方)与万客创业公司(乙方)签订《餐饮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认同接受乙方的相关产品及餐饮技术,自愿接受“可爱雪冰淇淋”餐饮配套产品销售和餐饮技术服务;甲方与乙方合作经营相关产品、技术与服务;甲、乙双方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相互之间无产权及隶属关系,双方各自独立承担民事及法律责任;甲方的经营地址在北京市顺义区,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使用乙方的相关产品及技术跨越服务区域范围从事与本合同相关产品及技术的经营;甲方服务费用包括:配套设备费、技术指导费、运营管理指导费、培训教学费等,甲方签约时按A型欧式流动车级别一次性支付乙方服务费用(仅限于配套设备费、技术指导费、培训教学费)30300元,乙方免除甲方运营管理指导费。合同签订后,刘小东向万客创业公司交纳30300元,刘小东在万客创业公司学习培训四天,学习了冰淇淋制作技术,万客创业公司为刘小东发放了结业证书,并授权刘小东在北京市顺义区运营并使用“可爱雪”的品牌及标识。后万客创业公司向刘小东配送一辆电动餐车及辅助设备,包括意式鲜果榨汁机一台、全新三合一多功能暴风雪冰淇淋一台、冰淇淋搅拌器一个、意式炒冰铲二把、卡通奶茶桶一个、BOBO乐模具一套、卡通模具四套、冰淇淋专用勺一个、店员胸牌四个、技术手册、运营指导手册、授权证书、豪华电炸炉(燃气)一台。万客创业公司向刘小东提供的餐车宣传册上载明:“一辆车就是一个店!小车顶大店/无需店面,无需装修,无需房租,无需大厨”、“解决餐饮开店选址难/解决餐饮开店大厨难管理,口味难统一的难题”、“烤、炸、煎、烫、煮,早、中、晚、夜宵一车搞定/企业商学院餐饮大师专业教学,实操考核包教包会”。
现刘小东以该流动车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不能开展经营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万客创业公司退还加盟服务费及设备款。万客创业公司认可收到刘小东交纳的30300元费用,但称该费用是购买设备的费用,不包含其他费用,刘小东参加的四天培训是免费的。万客创业公司称刘小东主张的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无法上路经营等问题均与万客创业公司无关,刘小东可以选择更换经营地点,到外地开展经营。刘小东另称其收到设备后因为设备有问题,在万客创业公司的指导下购买了电瓶、逆变器和电线等,共计花费4000元,但刘小东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刘小东与万客创业公司之间签订的《餐饮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合同约定,刘小东与万客创业公司合作经营相关产品、技术与服务,刘小东使用万客创业公司提供的流动餐车开展经营,但在现有法律法规范围内,该流动餐车不具备经营条件,双方之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刘小东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万客创业公司关于刘小东交纳的30300元系购买设备的费用及刘小东可以去外地经营的意见,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刘小东与万客创业公司之间的《餐饮业服务合同》解除后,刘小东应当向万客创业公司返还所有设备,万客创业公司应当向刘小东退还相应费用。因刘小东接受了万客创业公司的技术培训并使用了设备,且刘小东作为经营者,在签合同之前应当对经营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负有注意义务,其对于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故刘小东要求万客创业公司退还全部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具体退还金额由本院酌情确定。刘小东主张的4000元设备款系其个人购买材料产生,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项费用实际发生,故本院对刘小东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刘小东与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签订的《餐饮业服务合同》;
二、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刘小东服务费用20000元;
三、刘小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电动餐车一辆、意式鲜果榨汁机一台、三合一多功能暴风雪冰淇淋一台、冰淇淋搅拌器一个、意式炒冰铲二把、卡通奶茶桶一个、BOBO乐模具一套、卡通模具四套、冰淇淋专用勺一个、店员胸牌四个、技术手册、运营指导手册、授权证书、豪华电炸炉(燃气)一台;
四、驳回刘小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元,由刘小东负担137元(已交纳),由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9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亚男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毕 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