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4执939号之二
裁判日期:2017-10-1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爱尔泰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6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以北名典屋工业基地二期第3号厂房2层2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邱兰,已于2016年5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爱尔泰商贸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12月7日申请注册“车衣世家”第18532345号第22类纺织品遮篷商品商标,但截止2016年9月21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爱尔泰商贸有限公司和“车衣世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方辉,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执行人:武汉爱尔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以北名典屋工业境地二期第3号厂房2层2号。
法定代表人:陈邱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545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爱尔泰商贸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爱尔泰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常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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