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民终17557号
裁判日期:2017-10-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8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自编464号609房,法定代表人:左乐乐,股东:左乐乐、王军,已于2018年4月27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左乐乐,股东左乐乐、王军没有注册“恒尚在线”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恒尚在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石西路自编383号B906房。
法定代表人:左乐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爱文,该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者小平,男,彝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越西县。委托代理人:陈新光,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2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7年5月17日向上诉人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 湛
审判员 林幼吟
审判员 黄 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嘉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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