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06执2042号
裁判日期:2017-07-1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膜丽娜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8号楼1-2内一层B109室,法定代表人:朱保金,股东:张金艳、朱保金,经营范围为:销售化妆品、日用品、文具用品、工艺品、五金交电、体育用品、电子产品;广告代理;企业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计算机系统服务;出租商业用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商标代理;版权贸易。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膜丽娜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7月30日申请注册“膜法传奇”第13002385号第3类化妆品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13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膜丽娜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和“膜法传奇”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王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执行人:上海妆恋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于长和。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娟和被执行人上海妆恋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闸民四(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上海妆恋化妆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于长和采取限制高消费。本院现已执行到钱款人民币6,948.43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书 记 员 章佳璟
审 判 长 仲 健
审 判 员 汪 琦
审 判 员 桑 斐
法官助理 董琛剑
书 记 员 董琛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