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7执2459号
裁判日期:2017-11-1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740室,而非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0层,法定代表人:任飞,股东:李琦、任飞、李荣富,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电子产品、金属材料、汽车配件、日用品、化妆品、文化用品、家用电器、机械设备;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金迈驰”第9470196号第7类节油器商品商标注册人为香港新基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而非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任飞,股东李琦、李荣富,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和“金迈驰”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北京雅迪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
法定代表人任飞,董事长。
北京雅迪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3249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判决书确定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北京雅迪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35.14144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北京雅迪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北京雅迪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35.14144万元,并给付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限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3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东民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光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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