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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湘0104民初9009号

裁判日期:2017-01-13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南美联天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生产车间B-7302A房,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王晨,经营范围为: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咨询、交流服务、转让服务;广告制作服务、发布服务;工艺品、化工产品的销售;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五金、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建材、装饰材料的零售;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体育用品及器材的批发;经济与商务咨询服务(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咨询);广告设计;投资管理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湖南美联天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王晨没有注册“卡斯蒂罗”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南美联天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卡斯蒂罗”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吴雪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委托代理人吴镜华,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晓莉,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美联天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生产车间B-7302A房。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雪东诉被告湖南美联天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美联天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XX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吴雪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南美联天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XX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蓓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敏

  • 卡斯蒂罗(中国)品牌运营机构
  • 湖南美联天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生产车间B-7302A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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