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3民初21395号
裁判日期:2016-10-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石路14号枫桥水郡12幢2-6/7-4,法定代表人:晏鹏,股东:晏鹏、韩小艾,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箩伦诗牌服饰系列产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经营);农副产品的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箩伦诗”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和“箩伦诗”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常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都匀市。
被告: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石路14号枫桥水郡12幢2-6/7-4。
法定代表人:晏鹏。
被告:晏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常青与被告重庆箩伦诗服饰有限公司、晏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登记立案后,原告常青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青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青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赵利利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曾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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