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2017-06-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哈尔滨苗方清颜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泰海花园小区29栋3单元2层1号,而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469号双太电子信息产业园六号楼四层左侧,法定代表人:刘莉,股东:赵学军、刘莉,经营范围为:经销:化妆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文具用品、美容仪器(不含医疗器械);货物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哈尔滨苗方清颜商贸有限公司虽已注册“苗方清颜”第44类美容师服务服务商标,但哈尔滨苗方清颜商贸有限公司和“苗方清颜”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双,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汉,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苗方清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莉。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苗方清颜商贸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晶
审判员 杨 欣
审判员 杨宝鑫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