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湘0121民初4960号
裁判日期:2017-08-30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南中南湘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14日,注册地址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6号商务办公楼A区3楼,法定代表人:高灿,股东:彭莉、高灿,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通讯产品、电子技术的研发;电子产品、办公设备、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辅助设备、汽车用品的销售;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零售;计算机网络平台的建设与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宝护神”第16132114号第12类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商品商标注册人为王建,而非湖南中南湘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高灿,股东彭莉、高灿,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南中南湘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宝护神”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升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委托代理人孙华隆,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南湘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6号商务办公楼A区3楼(组织机构代码:MA4LBMF41)
法定代表人,高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升龙与被告湖南中南湘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升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湖南中南湘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78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如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被告遭受损失,则由保险人向被告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原告张升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南中南湘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蔡 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郭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