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5民初7148号
裁判日期:2017-04-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世纪银海致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甲15号6幢5层A512室,而非北京市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格雷众创园6栋,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朱和平,已于2017年6月13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世纪银海致远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受让“饰途”第14532222号第12类运载工具遮光装置商品商标,但北京世纪银海致远科技有限公司和“饰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郭文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
被告:北京世纪银海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甲15号6幢5层A512室。
法定代表人:朱和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贵与被告北京世纪银海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文贵接到本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刘亚东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