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晋0107执恢字第57号
裁判日期:2016-07-0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星航光国际厨具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嘉创路5号1号楼6层720,而非北京市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通州区嘉创路5号新华联科技大厦北京亦庄硅谷),法定代表人:郑方兵,股东:赵小龙、郑方兵,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销售厨房用具、家用电器、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建筑材料、金属制品、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不锈钢制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星航光国际厨具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2月7日申请注册“太空厨房”第12166348号第11类电加热装置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13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星航光国际厨具科技有限公司和“太空厨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赖炜玲。
被执行人北京星航光国际厨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嘉创路5号1号楼6层720。
法定代表人郑方兵,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并民终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北京星航光国际厨具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星航光国际厨具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三十一万三千二百三十元(含执行费)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9月26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北京星航光国际厨具科技有限公司的等值财产。
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北京星航光国际厨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执行员 宋 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杨跃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