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1民初5533号
裁判日期:2017-10-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芮欧宝贝服饰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钦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洪山街马湖村武汉创意天地(一期)9号楼11层2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钱国亮,已于2017年6月12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湖北芮欧宝贝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5842520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为“REELBABY”而非“芮欧”。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北芮欧宝贝服饰有限公司和“芮欧”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存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湖北芮欧宝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洪山街马湖村武汉创意天地(一期)9号楼11层2号。
法定代表人:钱国亮。
被告:钱国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聂爱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刘存凤与被告湖北芮欧宝贝服饰有限公司、钱国亮、聂爱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刘存凤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存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存凤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张春华
人民陪审员 吴小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