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2民终7391号
裁判日期:2017-08-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恒佳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中央档案馆西侧(原温泉镇农业服务中心办公楼)255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苗新强,已于2018年10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7921029号第9类收银机商品商标为“易拉宝”而非“易拉支付”,且截止2017年7月6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和“易拉支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29幢23层2712。
法定代表人:熊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溢,男,××××年××月××日出生,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人员,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广场街长征二路44号1栋2单元50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微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80号414房。
法定代表人:李雄,总经理。
上诉人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微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5元,减半收取767元,由易拉宝(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丽红
审 判 员 种仁辉
审 判 员 韩耀斌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 玥
书 记 员 朱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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