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4执1485号
裁判日期:2017-09-2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唯客天下网络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朗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7栋3层2号(汇丰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胡帆,股东:徐雅芬、胡帆、李昀泽,经营范围为:软件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务调查);五金交电、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装置);服装鞋帽、建筑材料的批零兼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唯客天下网络技术(武汉)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4587454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为“图形”而非“唯客天下”。3、通过商务部核查,唯客天下网络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和“唯客天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杨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唯客天下网络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7栋3层2号(汇丰企业总部)。
法定代表人:胡帆。
申请执行人杨建与被执行人唯客天下网络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6)鄂0104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190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动达成和解还款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6)鄂0104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907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向清
审判员 张长江
审判员 成晓锋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