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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4)抚中立一民终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2014-03-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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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雅,女,××××年××月××日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晓南,女,××××年××月××日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红墙嘉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陈辰,北京红墙嘉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高雅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高雅上诉称,虽然被上诉人北京红墙嘉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北京市,但被上诉人顾晓南住所地在抚顺市顺城区,上诉人依法可以选择在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能够保障上诉人行使诉讼权利,降低诉讼成本;被上诉人北京红墙嘉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依法应当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却在开庭审理期间提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针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北京红墙嘉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立案审理,被上诉人顾晓南非合同当事人,与上诉人无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北京红墙嘉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登记在北京市且与上诉人有管辖约定,该公司又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管辖异议,故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水春
审 判 员 王向东
审 判 员 刘晓菲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庆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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