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06民初5073号
裁判日期:2016-05-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依妙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63号广州东方宝泰购物广场B1层编号为1021、1028、1029号铺,而非广州市天河北路251-255号荟雅苑A座3106-3108,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车广平,经营范围为:机织服装制造;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时装设计服务;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依妙实业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依妙”第1995658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广州依妙实业有限公司和“依妙”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依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车广平。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依妙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童宙轲
代理审判员 胡文远
代理审判员 邓昭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汪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