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思执行字第5713-1号
裁判日期:2015-06-19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7号7号楼1801单元,法定代表人:赵声明,股东:林荣标、林荣臻、赵声明,经营范围为:销售体育运动用品、服装、鞋类;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海崴”第6755796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晋江斯飞达服装有限公司,而非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赵声明,股东林荣标、林荣臻,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和“海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程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7号7号楼18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荣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程志伟与被执行人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55237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柯祖锋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另案扣划分配执行款21488.9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和房产登记,亦无其他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思执行字第57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娜彬
审 判 员 俞伟强
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雅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