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82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2016-12-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沙河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绿环洗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兴路68号1幢238室,而非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浦镇横桥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张莉,股东:李金轩、张莉,经营范围为:洗衣设备、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电子产品、服装及辅料的制造、加工、销售,洗涤用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计算机网络工程,从事网络科技、洗染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酒店投资管理,餐饮企业管理,实业投资;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服装干洗。
原告:陈翠果,女,汉族,××××年××月××日生,个体,高中文化,籍贯河北省永年县,现住沙河市。
委托代理人:张晓丽,沙河市褡裢泰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上海绿环洗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莉,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翠果诉被告上海绿环洗染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翠果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翠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翠果负担。
审判员 高记朝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