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鄂0112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2017-09-26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豪斯德尔(武汉)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7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金银湖路9号金盛国际家居A02(11),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廖建华,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装饰材料,五金,集成吊顶,照明器具,卫浴洁具,建材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豪斯德尔(武汉)建材有限公司虽已注册“豪斯德尔”第18559538号第19类树脂复合板商品商标,但豪斯德尔(武汉)建材有限公司和“豪斯德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永国,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帆,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豪斯德尔(武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建华。
委托代理人胡小枫,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永国与被告豪斯德尔(武汉)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斯德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姜树山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永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帆、被告豪斯德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小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永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30,000元和违约金30,000元,共计6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于2017年5月2日缴纳30,000元,申请保留湖北省十堰市区域经销权,此款为区域名额定金,合同签订后,此款转为首批货款。此区域首批进货款应为98,000元,并保留期限至2017年5月9日止”。该协议书签订后,因合同条款问题不能协商一致,被告不和原告签订合同,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
被告豪斯德尔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预留十堰市区域名额的协议书,原告违约在先,被告没有违约,不应退还定金及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庭审中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综合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7年5月,豪斯德尔公司(甲方)与张永国(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认可甲方的经营模式、产品情形及管理能力,于2017年5月2日缴纳30,000元整,申请保留湖北省十堰市区域经销权,此款为区域名额定金,合同签订后,此款转为首批货款,此区域首批进货款应为98,000元。甲方为乙方保留期限为2017年5月9日止。
2017年5月2日,张永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豪斯德尔公司支付协议定金30,000元。
另查明,协议书签订后,豪斯德尔公司向张永国出示代理合同书,要求按照该格式文本签订正式合同,因张永国对合同文本条款持有异议,双方就修改合同条款协商未果,未签订正式的合同书。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协议书》、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录音文件及代理合同书范本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以签订正式合同书为目的签署了《协议书》,原告亦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支付了区域名额定金,后因双方对拟签订的合同书文本条款产生争议,磋商期间协商未果,未能签订正式合同,则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同时,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亦无法证实对方存在缔约过失,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双方在邀约、磋商阶段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未成立正式合同关系,被告豪斯德尔公司已收取的区域名额定金30,000元应予返还。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无法证实对方存在缔约过失的行为,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豪斯德尔(武汉)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永国返还定金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永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张永国已预交),由原告张永国负担325元,被告豪斯德尔(武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姜树山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涂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