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崂执字1020号
裁判日期:2015-11-26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号华仁大厦10层B区,法定代表人:乌兰托娅,股东:乌兰托娅、张春波、张存鑫、张雷、呼清维、鞠振华、孔明、李莹、林清、孙旭东、王树平、王祥春,经营范围为:内衣、服饰、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纱线面料、家纺用品、居家用品、皮革皮草、箱包、羽绒服、服饰辅料及装饰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暖倍儿”第8307340号第25类内衣商品商标注册人为青岛暖倍儿服饰有限公司,而非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乌兰托娅,股东乌兰托娅、张春波、张存鑫、张雷、呼清维、鞠振华、孔明、李莹、林清、孙旭东、王树平、王祥春,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和“暖倍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中融信(青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毅。
被执行人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市南区山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乌兰托娅。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中融信(青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融信(青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崂执字第1020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 究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侯 睿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