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06民初9544号
裁判日期:2017-04-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恒丰街自编23号1-3层210,法定代表人:田宝山,股东:代鹏、胡文兵、田宝山,经营范围为:信息电子技术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服装批发;服装零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广告业;投资咨询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批发;散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7062608号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商标为“图形”而非“银龙国际”。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银龙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玉强,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433号银龙大厦3楼3006、30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7948548C。
法定代表人:田宝山。
原告玉强与被告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玉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玉强负担。
审判员 廖敏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傅敏玲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辖终538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民终2558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民终1730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民终364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民终24090号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73民初686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06民初19597号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73民初685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06民初11719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06民初9544号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连民三初字第008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