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73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2017-09-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恒丰街自编23号1-3层210,法定代表人:田宝山,股东:代鹏、胡文兵、田宝山,经营范围为:信息电子技术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服装批发;服装零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广告业;投资咨询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批发;散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7062608号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商标为“图形”而非“银龙国际”。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银龙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玉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田宝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成诉被告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成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王玉成负担。
审 判 长 郭小玲
人民陪审员 钟 颖
人民陪审员 吴紫芸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徐智媛
书 记 员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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