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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2016-12-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注册地址为沈阳市皇姑区牡丹江街27号,法定代表人:李一宁,股东:李洁姝、李一宁,经营范围为:连锁企业管理顾问,食品批发、零售(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06月05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一宁申请注册的第1773508号第30类冰淇淋商品商标为“POPLAND”而非“碰碰凉”。

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丁兆磊。

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兆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侯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大鹏主审,代理审判员张加磊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2016年12月27日,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兆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侯 杨
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
代理审判员   张加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楠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沈阳市皇姑区牡丹江街27号
  • 河南地址:河南省新郑市北城区新村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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