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合肥 - 上海 - 衢州更多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2016-08-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注册地址为沈阳市皇姑区牡丹江街27号,法定代表人:李一宁,股东:李洁姝、李一宁,经营范围为:连锁企业管理顾问,食品批发、零售(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06月05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一宁申请注册的第1773508号第30类冰淇淋商品商标为“POPLAND”而非“碰碰凉”。

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一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彤,系辽宁德民达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福玲,女。
  被告:李鸿波,男。

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王福玲、李鸿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福玲、李鸿波达成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福玲、李鸿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长   吴 松
审判员   邰越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楠

  • 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沈阳市皇姑区牡丹江街27号
  • 河南地址:河南省新郑市北城区新村大道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