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2015-11-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寿全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507号5幢5102室,法定代表人:季锦良,股东:宁波药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明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融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红杉信远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江伟强、季锦良、范康麒,经营范围为: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服务),计算机网络科技、计算机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商务信息咨询,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工艺礼品、日用百货、玻璃制品、陶瓷制品、服装鞋帽、床上用品、办公用品、电子产品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上海寿全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寿全斋”第18664538A号第30类茶商品商标,但上海寿全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寿全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寿全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季锦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雪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寿全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计人民币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平
审 判 员 胡 艳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严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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