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鲁0191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2017-03-31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前身为济南华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2766号生产楼一期1-101-801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继强,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电子产品、服装、建材(不含木材)、工艺品、日用杂品、计算机软件;网上提供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7年11月7日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继强没有注册“华信博克”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华信博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黄艳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娟,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
法定代表人:李继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宪亮,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艳丽与被告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黄艳丽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艳丽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艳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计522.5元,由原告黄艳丽负担。
审 判 长 严士焱
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
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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