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鲁0191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2016-06-1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前身为济南华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2766号生产楼一期1-101-801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继强,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电子产品、服装、建材(不含木材)、工艺品、日用杂品、计算机软件;网上提供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7年11月7日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继强没有注册“华信博克”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华信博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继强,总经理。
被告陈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士焱
人民陪审员 赵金栋
人民陪审员 高立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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