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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73民辖终568号

裁判日期:2017-10-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而非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3088弄祥腾财富大厦1号楼1楼,法定代表人:梅休,股东:李星、梅休,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不含食品生产经营),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酒店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6年11月21日申请注册“叫了个鸡”第21972544号第29类鸡肉商品商标,但截止2018年4月10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叫了个鸡”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宏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安泽路67-103号(单)一楼153室。
  法定代表人:郑井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玉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斜桥镇华丰村华丰小区26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龙,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享公司)、上海宏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才公司)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179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台享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对于本案的案由认定不准确。本案所涉合同名称为《叫了个鸡单店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涉案合同),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且涉案合同仅限于技术转让及著作权许可使用,无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的情形,而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是特许经营的突出特点之一,故本案并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涉案合同第11.3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发生异议,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协议签约地法院诉讼”,因涉案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签约地,故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为合同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故台享公司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台享公司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17908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宏才公司的上诉请求及诉称意见与上诉人台享公司相同。

被上诉人宋玉雨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涉案合同约定甲方(即台享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叫了个鸡”项目技术体系转让给乙方(即宋玉雨),乙方获得甲方项目技术体系经营权、技术权,获得甲方在日常经营中专业的技术指导服务等,在技术转让范围内利用项目技术体系进行经营与销售,支付转让费、培训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等。从形式上看,涉案合同具有上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明显特征,故宋玉雨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依法有据,并无不当。鉴于,涉案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合同签约地,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上诉人宋玉雨以台享公司、宏才公司使用违法的广告宣传用语,作为加盟门店的店面标志、装修形象、菜名名称等的经营模式,属于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在推广宣传中有欺骗、误导的行为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台享公司、宏才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且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中关于“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规定,宋玉雨据此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上诉人台享公司、宏才公司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凌宗亮
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章曼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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