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73民辖终569号
裁判日期:2017-10-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宏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安泽路67-103号(单)一楼153室,而非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3088弄祥腾财富大厦2号楼111室,法定代表人:郑井荣,股东:董捷、郑井荣、杨磊、曹伟,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餐饮企业管理(不含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咨询,展览展示服务,厨房设备、日用百货、包装材料、办公用品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零零基”第10324199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注册人为上海喜梦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上海宏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郑井荣,股东董捷、郑井荣、杨磊、曹伟,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宏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零零基”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梅休。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宏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郑井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金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龙,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享公司)、上海宏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庄金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179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台享公司、宏才公司上诉称,首先,一审法院对于本案的案由认定不准确,本案并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签署的《叫了个鸡单店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双方之间仅限于技术转让及著作权许可使用,不存在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的情形,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条例)规定的“特许经营”定义。其次,涉案合同第11.3条约定“协商不成,向协议签约地法院诉讼”,因涉案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签约地,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台享公司、宏才公司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台享公司、宏才公司请求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庄金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特许经营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约定甲方(台享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叫了个鸡”项目技术体系转让给乙方(庄金伟),乙方获得甲方项目技术体系经营权、技术权等,在转让范围内利用该项目技术体系进行经营与销售,支付转让费、培训费、咨询费等。从形式上看,涉案合同具有特许经营条例规定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明显特征,故庄金伟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依法有据,并无不妥。双方签署的涉案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合同签约地,故涉案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约定不明,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且台享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中“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规定,庄金伟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上诉人台享公司、宏才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凌宗亮
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冰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