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2017-09-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南创业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双塘路111号创远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陈敏,股东:陈敏、欧阳胜杰、马玲,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众创空间的建设、运营和管理;餐饮管理;项目孵化;企业孵化;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租赁;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商业特许经营;策划创意服务;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茶馆服务;咖啡馆服务;冷热饮品制售;小吃服务;甜品制售;烘焙食品、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糕点、面包的制造;预包装食品、非酒精饮料及茶叶的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湖南创业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虽已受让“茶物语”第29类牛奶商品商标,但湖南创业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和“茶物语”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且“茶物语”品牌的特许人为湖南龙润饮品有限公司。
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铺前顶路19号八一七旧城改造二期工程(D、F、G)G1#、G2#楼连接体1层20店面。
法定代表人:陈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长希,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创业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双塘路111号创远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罗亦福。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果源公司)与被告湖南创业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赢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
品果源公司诉讼请求:一、创业赢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创业赢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公开致歉,消除影响;三、创业赢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共同连带赔偿品果源公司6万元;四、创业赢公司、百度网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品果源公司是“小兔子”图形及文字注册商标独占使用权人,创业赢公司在百度网讯公司所有的搜索引擎上将“小兔子”商标作为关键词、标题予以设置并作为付费的商业推广内容。百度网讯公司在收到品果源公司的停止侵权律师函后,仍对上述侵权行为予以纵容,损害了品果源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创业赢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品果源公司指称创业赢公司在百度网讯公司所有的搜索引擎上使用了其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小兔子”注册商标,其行为涉嫌侵犯品果源公司的商标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本案中,上述管辖权连接点均不在本院辖区内,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瑞钦
审 判 员 潘 筝
人民陪审员 陈高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振云
书 记 员 谢海灵
附:本裁定书主要引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