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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83民初4645-1号

裁判日期:2017-07-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莱州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统佳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4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青浦区华隆路1777号C座901、902、903、905室,法定代表人:张清晨,股东:张清晨、王翔,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市场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咨询,食品流通,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销售化妆品、日用百货、服装、针纺织品、工艺礼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食用农产品、电子产品、厨房用品、机械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上海统佳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虽于2018年3月16日申请注册“魅依阁”第29642651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截止2018年5月17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统佳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魅依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朱松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上海统佳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隆1777号C座901、902、903、9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清晨。
  电话:021-60516597。

申请人朱松霞与被申请人上海统佳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朱松霞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统佳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73000元,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173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朱松霞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统佳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73000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385元,由申请人朱松霞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立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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