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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1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2016-08-19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358号五福天星龙大厦B座2009室,而非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358号五福天星龙大厦B座20楼,法定代表人:兰建军,股东:兰建军、夏昉,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带储存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溶剂的油漆、涂料。一般经营项目:服务:汽车玻璃修补的技术开发,汽车油漆快速修复的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批发、零售:汽车配件,润滑油;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范围。

原告: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7010室。
  法定代表人:王福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洋,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358号五福天星龙大厦B座2009室。
  法定代表人:兰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嫣,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燕,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龟博士公司)与被告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小拇指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2016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北京龟博士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春洋,被告杭州小拇指公司委托代理人罗嫣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北京龟博士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春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杭州小拇指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龟博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在百度搜索引擎中使用含有“龟博士”的文字进行搜索推广;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被告赔偿原告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5800元(包括律师费15000元、公证费800元);3.被告在www.xiaomuzhi.com网站上连续一个月发表致歉声明,并在《中国消费者报》和《中国证券报》上连续一周发表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事实和理由:“龟博士”企业字号经过长期经营和宣传,已经在汽车美容装饰快修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龟博士”已成为知名企业名称和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原告是经商务部批准备案的跨省特许经营连锁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龟博士汽车服务连锁项目”。“龟博士”从2006年起作为原告的企业字号使用至今,经过持续使用、广泛宣传,至今已经发展为范围遍布20余省,拥有上千家加盟店的加盟体系。原告持续进行广告宣传和公益活动等品牌宣传,据不完全统计,仅2008年至2014年间持续的广告投入达数百万元,并曾获得众多荣誉。综上,“龟博士”品牌已经在汽车美容装饰快修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恶意使用“龟博士”字号进行搜索引擎推广,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和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原告仅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主张商标侵权。被告利用“龟博士汽车美容加盟”作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进行推广,在搜索栏中输入“龟博士汽车美容加盟”进行搜索,在百度搜索推广区第一位显示的是“龟博士汽车美容加盟,选择杭州小拇指品牌连锁”的链接,点击该链接进入到了被告的官方网站www.xiaomuzhi.com。被告明知原告“龟博士”企业名称在汽车装饰美容快修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却为了增加其网站点击量,吸引加盟商,仍恶意搭乘该知名企业名称宣传的便车,使原告丧失了本应属于原告的商业机会,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同时该行为也对广大消费者进行误导,扰乱市场秩序并损害广大消费者权益。

被告杭州小拇指公司辩称,原告和被告分处不同行业,不是同行业竞争者,不构成竞争关系,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属于汽车清洗行业,被告属于汽车维修行业。从双方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可见,原告的经营范围涉及洗车,不涉及汽车修理,而被告的经营范围涉及汽车维修,不涉及洗车。从原告提供的判决书来看,法院是认定了原告在汽车洗车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未认定其在汽车修理行业的知名度。涉案公证书中的搜索词“汽车美容加盟”中的“汽车美容”一词系指对汽车的美化,而能对汽车起到美化作用的行业很多,如汽车清洗、汽车装饰、汽车维修等,故不能将洗车行业与汽车美容一一对应,更不能用洗车行业将汽车维修行业涵盖包括进去。洗车服务与汽车维修虽然都可达到美化汽车的效果,但是站在一般消费者的角度,两者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均不同,不会造成混淆。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受到保护。而原告提交的以往案例只能证明其在洗车行业的知名度,不能证明在“汽车美容行业”的知名度,原告不应将其在洗车行业的知名度无限扩大化,滥用权利,损害正常的市场竞争。原告不应将汽车清洗与汽车美容一一对应起来,同时不应将其权利的边界扩展至汽车维修行业。被告本身在汽车维修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不必依赖原告在汽车清洗行业的知名度。被告自2004年10月成立时起即以企业名称中的“小拇指”作为字号使用,早于被告以商业特许经营的方式从事汽车维修行业。截至2015年,被告在全国已有加盟店700余家。通过被告持续使用及宣传,“小拇指”汽车维修已在相关市场起到识别经营主体及与其他服务相区别的作用。原告所公证的“龟博士汽车美容加盟”的搜索词,基于行业指向不明,龟博士的知名度不能覆盖所谓“汽车美容”相关行业,被告并未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知名度高的字号,未造成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服务的后果。原告享有“龟博士”服务商标,“龟博士”不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综上,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北京龟博士公司开展连锁经营的相关情况

原告北京龟博士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14日,于2008年进行了企业名称变更,由北京龟博士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是一家汽车服务连锁管理机构,获得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证服务包括汽车美容、装饰连锁店的招商及服务,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特许经营备案。原告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咨询、机械科技的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汽车装饰;洗车(限分支机构经营)等。

原告北京龟博士公司于2012年4月13日从案外人处受让取得“龟博士”文字商标,注册号3956690,国际分类号:35,商标专用权日期为2006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包括: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广告传播、职业介绍所、会计、商业场所搬迁、订阅报纸(替他人)、工商管理辅助。此外,原告自认其还在第7类、第9类、第35类、第37类等类别上注册取得了“龟博士”文字商标。

原告北京龟博士公司曾被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评为2010年、2012年、2013年“中国特许经营连锁120强”。2011年3月22日,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显示“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在全国汽车装饰美容快修行业中品牌知名度位居前列,加盟商数量居全国同行业首位”。2011年3月28日,中国汽车用品联合会出具的证明显示“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在全国汽车用品行业中品牌影响力位居前列”。原告曾被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汽车行业分会、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等单位评为“中国汽车服务业十大领导品牌”。中都国脉(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5日出具的《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龟博士”品牌价值无形资产评估报告摘要》显示“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龟博士’品牌于2009年12月31日的在用价值为人民币107055.69万元”。原告曾荣获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2011-2012年度及2013-2014年度“全国汽车维修行业诚信企业”称号,并曾荣获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2013年度特别贡献奖”。

2013年9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定原告北京龟博士公司的汽车清洗美容服务在全国范围市场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二、被告杭州小拇指公司开展连锁经营的相关情况

被告杭州小拇指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2日。被告的营业执照及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汽车玻璃修补的技术开发,汽车油漆快速修复的技术开发;批发零售汽车配件等。

被告杭州小拇指公司于2011年4月14日注册取得了“小拇指”文字商标,注册号6573881,国际分类号:37(包括车辆保养和修理;车辆清洁;车辆加润滑油;车辆抛光;车辆防锈处理;喷涂服务等),商标专用权日期为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

2013年1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被告杭州小拇指公司企业商号“小拇指(汽车维修)”为浙江省知名商号。2015年1月1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被告注册并使用在37类服务上的“小拇指”商标(注册号6573881)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09年12月,被告的“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被浙江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认定为杭州服务名牌。2009年12月,被告的“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被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浙江服务名牌。被告曾被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评为2008年“中国特许经营连锁百强”,及2009年、2010年、2011年“中国特许经营连锁120强”。被告曾被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评为2009年至2012年“中国服务业优秀特许加盟品牌”。此外,被告亦提交了其他证书、奖牌以证明其在汽修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其法定代表人为汽修行业的领军人物;提交了被告与北京太格英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源远时代广告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发票以证明其对“小拇指”品牌进行宣传投入;提交了被告参加展会的照片、参展合同及发票以证明其参加国内外展会进行宣传投入;提交了太平洋汽车网等网站打印件、报纸刊物等以证明媒体对其进行了新闻报道。

被告杭州小拇指公司称,被告实际从事的业务类别为车辆维修,车辆抛光是汽车维修的一部分,被告在汽车维修过程中会进行车辆清洗服务,也有客户单独来进行清洗车辆,但汽车清洗不是被告主营业务。

三、被告杭州小拇指公司购买、使用百度竞价排名服务的相关情况

2015年10月30日,原告北京龟博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潞洲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证据保全操作:打开计算机桌面上的IE浏览器,输入网址baidu.com,进入网页名称显示为“百度一下,你就知道”,地址为https://www.baidu.com/的网页;在百度搜索栏内输入“龟博士汽车美容加盟”,然后点击“百度一下”,进入搜索结果页面;搜索结果中,第一个搜索结果链接标题为“龟博士汽车美容加盟,选择杭州小拇指品牌连锁,信誉保障”,该链接左下方有标识,右下方有文字介绍“龟博士汽车美容加盟小拇指,低投入、高回报!汽车维修加盟,11年运营经验,技术更专业,投资额50万起,店面300平起,双升计划”,下部有“加盟汽车美容好不好”“汽车美容加盟排行榜”“汽车保养加盟”链接,底部有“www.xiaomuzhi.com2015-10V2-推广”字样;点击上述链接底部“V2”,进入推广主体介绍页面,显示“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誉等级V2,累计时间23个月,网站地址www.xiaomuzhi.com(官网),认证类型实名认证”;点击上述“龟博士汽车美容加盟,选择杭州小拇指品牌连锁,信誉保障”推广链接,进入网站www.xiaomuzhi.com首页,页面左上角有标识,上方有“首页”“资讯中心”“关注小拇指”“小拇指专业”“连锁网络”“加盟条件”“小拇指知识库”“联系我们”“招贤纳士”等栏目;点击首页底部的“网络工商”,显示“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358号五福天星龙大厦B座2009室”;点击网站首页“关注小拇指”栏目,显示“小拇指是中国汽车微修行业的领先品牌,自2004年创立以来,小拇指特许连锁门店网络遍布全国大多数城市,为广大车主提供优质有保障的服务……小拇指是行业内率先提出油漆终身质保的汽车维修企业,主营业务包含车漆快修、变形修复、挡风玻璃修复……2014年,小拇指开始延伸快修保养业务,标志着小拇指经营模式的全面升级……致力于为中高端车主提供全方位的汽车生活服务……做汽车后市场最受尊敬的品牌”;点击网站首页“连锁网络”栏目,选择“门店形象”,图片显示小拇指店面有“局部补漆”“玻璃修复”“破洞修补”“抛光封釉”“美容保养”等服务项目;点击网站首页“小拇指知识库”栏目,有“汽车知识”“汽车保养”“汽车美容”“汽车改装”“汽车保险”等内容。就上述证据保全公证,北京市潞洲公证处出具了(2015)京潞洲内经证字第500号公证书。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其与被告签订的《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并称,杭州小拇指公司为其推广客户,双方签订了《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双方合作过程中使用过“龟博士汽车美容加盟”作为关键词进行推广,该关键词为杭州小拇指公司添加。上述《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约定:甲方(杭州小拇指公司)可全方位使用百度推广服务各项功能,并选择合适的推广关键词,甲方推广的内容、选定的关键词须符合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并不得对第三方形成伤害,如因甲方违法违规或受到第三方投诉、诉讼等情况,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被告杭州小拇指公司称,因分管百度推广内容的员工已离职,故被告无从知晓该员工将“龟博士汽车美容加盟”设置为关键词是否征得被告同意。

另查,原告为证明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提交了律师费发票(金额共计10000元),以及公证费发票(金额8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5)京潞洲内经证字第222号公证书、判决生效证明、(2015)京潞洲内经证字第500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被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2014)浙杭西证民字第23913号公证书、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商标注册证、(2012)浙杭西证民字第9292号公证书、(2012)浙杭西证民字第9294号公证书、(2012)浙杭西证民字第9295号公证书、(2012)浙杭西证民字第9303号公证书、(2012)浙杭西证民字第9305号公证书、(2012)浙杭西证民字第9313号公证书、(2012)浙杭西证民字第9314号公证书、(2012)浙杭西证民字第9319号公证书、(2014)浙杭西证民字第23916号公证书、(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7413号公证书、(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7414号公证书、(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7415号公证书、(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7416号公证书、(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7417号公证书、宣传推广合同及发票、照片、参展合同及发票、网页打印件、证书,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回函、《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原告北京龟博士公司与被告杭州小拇指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被告杭州小拇指公司辩称,原告和被告分处不同行业,不是同行业竞争者,不构成竞争关系。对此本院认为,竞争关系是取得经营资格的平等市场主体之间在竞争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认定不正当竞争,除了要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外,应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存在竞争关系是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条件之一。所谓竞争关系一般是指市场经营者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经营业务虽不相同,但其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竞争原则,也可以认定具有竞争关系。市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商标注册证等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商标注册类别可以初步证明该市场经营者自认其已经或意图提供上述商品或服务。但如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市场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超出上述登记或注册范围的,该市场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仍应依据其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认定。

本案中,原告北京龟博士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汽车装饰及洗车;原告自认其所提供的服务为汽车美容装饰快修,原告所提交的证书、奖牌亦载明其从事汽车美容装饰快修行业;已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认定原告提供汽车清洗美容服务。故综合以上证据,本院认定原告北京龟博士公司所经营的服务范围包括汽车清洗、汽车美容及汽车维修。被告杭州小拇指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汽车玻璃修补的技术开发,汽车油漆快速修复的技术开发,批发零售汽车配件;被告的“小拇指”文字商标注册的服务类别包括车辆保养和修理,车辆清洁,车辆加润滑油,车辆抛光,车辆防锈处理,喷涂服务等;被告自认其提供车辆抛光及汽车清洗服务;被告的官方网站中“门店形象”图片显示其提供“局部喷漆”、“玻璃修复”、“破洞修补”、“抛光封釉”、“美容保养”服务。故综合以上证据,本院认定被告杭州小拇指公司所经营的服务范围包括汽车维修、汽车美容及汽车清洗。综上,原告及被告系经营同类服务,双方的经营范围重合,两者存在竞争关系。故对于被告关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汽车清洗、汽车美容及汽车维修均属于汽车后服务市场,当前众多汽车后服务企业均提供汽车清洗、汽车装饰、换油保养、钣金喷漆等一站式服务。即使原告仅提供汽车清洗、汽车装饰服务,被告仅提供汽车维修服务,因两者服务内容具有较大关联性,亦应认定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二、关于被告杭州小拇指公司购买、使用百度竞价排名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被告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认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或服务,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或服务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北京龟博士公司所提交的相关证明、证书、奖牌及评估报告显示,原告自2010年以来在汽车装饰美容快修行业中品牌知名度、品牌影响力及加盟商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并曾被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汽车行业分会、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等单位评为“中国汽车服务业十大领导品牌”。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8日作出生效判决,认定原告的汽车清洗美容服务在全国范围市场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故本院综合以上证据认定,原告所提供的“龟博士”汽车清洗、汽车美容及汽车维修服务属于知名服务。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本案中,“龟博士”本身属于服务名称,但根据在案证据及原告自认,“龟博士”文字已经作为商标被注册使用,这种名称也就成为注册商标意义上的商品名称,无须再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保护,也即“龟博士”不能构成该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故对于原告关于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禁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本案原告的全称“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中,“北京”“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表明企业所在地、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均难以达到与其他同类企业明显区别的效果,故其中最能起到区分作用的核心部分为该公司的字号“龟博士”。在案证据证明,原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龟博士”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故可以认定该字号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企业名称因他人擅自使用而引起市场混淆的,构成仿冒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被告杭州小拇指公司添加“龟博士汽车美容加盟”作为关键词进行推广,在百度搜索栏内输入“龟博士汽车美容加盟”进行搜索,第一个搜索结果链接标题为“龟博士汽车美容加盟,选择杭州小拇指品牌连锁,信誉保障”,且配有文字介绍“龟博士汽车美容加盟小拇指,低投入、高回报”。被告所添加的推广关键词及推广结果链接标题、文字介绍部分均使用了原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龟博士”,且该使用行为属商业性使用。网络用户点击该推广链接后将进入被告所经营管理的网站。被告上述购买、使用网络推广竞价排名服务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经营“龟博士”汽车美容加盟业务或“龟博士”汽车美容服务与被告存在特定联系,足以导致本应归属于原告的交易机会流向被告,并致使原告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被告作为原告的同业竞争者,明知“龟博士”企业名称归属于原告,被告与“龟博士”并无任何关联,其在经营过程中主动选择使用原告企业名称作为推广关键词,具有明显主观恶意。故本院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被告辩称,其在汽车维修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小拇指”汽车维修已在相关市场起到识别经营主体及与其他服务相区别的作用,不必依赖原告的知名度进行宣传推广。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行业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以及其字号“小拇指”是否已起到识别经营主体及服务来源的作用,对于判断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当然影响。无论原告与被告的知名度孰强孰弱,如被告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方式足以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其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如前所述,被告购买、使用网络推广竞价排名服务的涉案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故对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三、被告杭州小拇指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被告杭州小拇指公司的涉案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给原告北京龟博士公司造成损害,其应承担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因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此获取的实际利益,本院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原告企业名称的知名度、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方式及影响范围、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同时,本院将考虑原告因本案支出相关费用的合理程度,根据原告所提交的相关费用票据,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合理费用的具体数额。

因被告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为尽量杜绝被告再次实施此类行为,消除被告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不良影响,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发表声明消除影响的具体方式,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节和方式、持续时间、损害后果的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十万元及合理支出一万零八百元;
  三、被告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www.xiaomuzhi.com网站首页发表为期一个月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据原告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的请求,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驳回原告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8元,由原告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负担6958元(已交纳),由被告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魏 嘉
审 判 员  郝婷婷
人民陪审员  齐宝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虹蕴

  • 小拇指中国连锁机构
  • 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358号五福天星龙大厦B座2009室
  • 官网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358号五福天星龙大厦B座2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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