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4414号
裁判日期:2014-11-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粤好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6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自编12号俊裕商务大厦8602房,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股东:陈小平、高巧巧,经营范围为:针织或钩针编织物织造;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印染精加工;针织或钩针编织品制造;化纤织造加工;棉纺纱加工;棉织造加工;皮革服装制造;其他皮革制品制造;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粤好实业有限公司虽于2017年7月12日申请注册“粤好袜业”第25282888号第25类袜商品商标,但截止2018年7月10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粤好实业有限公司和“粤好袜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周学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许斌龙,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山石久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家锋,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宽与被告上海山石久渡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学宽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学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学宽负担。
审 判 长 陈晓伦
代理审判员 罗珏卿
人民陪审员 王璧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卜盛芳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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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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