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4415号
裁判日期:2014-11-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山石久渡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1247号4幢2楼2068室,法定代表人:陈家锋,股东:黄新万、陈家锋、黄美凤、李坚强,已于2016年12月2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上海山石久渡服饰有限公司虽于2011年12月14日申请注册“山石久渡”第10303389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截止2017年10月24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山石久渡服饰有限公司和“山石久渡”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方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许斌龙,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山石久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家锋,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方豹与被告上海山石久渡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方豹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方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8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3元,由原告刘方豹负担。
审 判 长 陈晓伦
代理审判员 罗珏卿
人民陪审员 王璧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卜盛芳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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