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2014-07-2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山石久渡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1247号4幢2楼2068室,法定代表人:陈家锋,股东:黄新万、陈家锋、黄美凤、李坚强,已于2016年12月2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上海山石久渡服饰有限公司虽于2011年12月14日申请注册“山石久渡”第10303389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截止2017年10月24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山石久渡服饰有限公司和“山石久渡”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饶新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山石久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家锋,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新玲与被告上海山石久渡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饶新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8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43元,由原告饶新玲负担。
审 判 长 陈晓伦
代理审判员 罗珏卿
人民陪审员 王璧瑛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卜盛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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