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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宁知民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2014-03-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市京港冷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之一19ABCDIE,法定代表人:石富宁,股东:石富宁、孙俊,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机械工程设计服务;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策划创意服务;投资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晶锅英雄”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晶锅英雄”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梅,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陆婷婷,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原审被告)。
  负责人孙江楠,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栾波,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次平,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职员。

上诉人李梅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知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梅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李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李梅负担。

审判长   徐 新
审判员   梁永宏
审判员   谢慧岚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邢 芳

  • 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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