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合肥 - 上海 - 衢州更多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鄂东西湖民调确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2013-12-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汇美时尚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养殖农场将军路A1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王新华,已于2014年9月10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湖北汇美时尚服饰有限公司虽于2011年12月2日申请注册“23街”第10264571号第25类成品衣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9日商标仍在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北汇美时尚服饰有限公司和“23街”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郭晓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衡水市人,个体业主。

申请人湖北汇美时尚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华,董事长。

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郭晓翠、湖北汇美时尚服饰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张旭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郭晓翠、湖北汇美时尚服饰有限公司因解除合同纠纷,于2013年5月9日经武汉市东西湖区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解除湖北汇美时尚服饰有限公司与郭晓翠签订的《经营合同》;
  二、湖北汇美时尚服饰有限公司赔偿郭晓翠人民币8,800元;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张旭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芬

  • 湖北汇美时尚服饰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养殖农场将军路A1号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热门标签:
    23街 女装 23街女装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