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鄂东西湖民调确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2013-12-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汇美时尚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养殖农场将军路A1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王新华,已于2014年9月10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湖北汇美时尚服饰有限公司虽于2011年12月2日申请注册“23街”第10264571号第25类成品衣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9日商标仍在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北汇美时尚服饰有限公司和“23街”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郭晓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衡水市人,个体业主。
申请人湖北汇美时尚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华,董事长。
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郭晓翠、湖北汇美时尚服饰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张旭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郭晓翠、湖北汇美时尚服饰有限公司因解除合同纠纷,于2013年5月9日经武汉市东西湖区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解除湖北汇美时尚服饰有限公司与郭晓翠签订的《经营合同》;
二、湖北汇美时尚服饰有限公司赔偿郭晓翠人民币8,800元;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张旭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