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温知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2012-09-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报喜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志泽,股东:有限售条件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吴志泽,经营范围为:服装、皮鞋、皮革制品的生产及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与咨询服务,培训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房屋租赁。
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信忠。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易滨。
被告王清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清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5日以其已与被告王清山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97元,依法减半收取6498.5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1498.5元,由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白海玲
代理审判员 蔡卓森
人民陪审员 陈锡淼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员 陈 律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民初775号
-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温永商初字第304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杭余知初字第165号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浙知终字第262号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271号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58号
-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温永瓯商初字第321号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知终字第263号
-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882号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温知初字第172号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浙温知初字第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