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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2017-01-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报喜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志泽,股东:有限售条件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吴志泽,经营范围为:服装、皮鞋、皮革制品的生产及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与咨询服务,培训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房屋租赁。

原告:宁波晟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新建路91-2号,注册号330281000077079。
  法定代表人:沈文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根福,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报喜鸟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913301-9。
  法定代表人吴志泽,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晟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宁波晟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波晟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晟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777元,减半收取计15888元,由原告宁波晟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晔
审 判 员 曹新新
人民陪审员 应志杰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代书 记员 叶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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