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6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2017-06-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路19号13楼13号,而非成都市金牛区石灰街6号国贸广场16F,法定代表人:李良锋,股东:郝佩玲、李良锋,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建筑装饰设计;广告设计;包装装潢设计;销售:建材。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廖家”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廖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成都廖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良锋,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中创智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涛。
委托代理人张建兵,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涛,男,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廖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中创智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马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廖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廖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廖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廖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戴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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