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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2执3822号

裁判日期:2016-09-2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650号605室,法定代表人:尹士梅,股东:尹士梅、凌晓冬、尹士梅 6Ieq54S25Lq66IKh5Lic,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除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会务服务,餐饮企业管理(不含食品生产经营),市场营销策划,销售机械设备、厨房用品;机械设备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江湖传奇”第4077971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梵想豪睿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而非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尹士梅,股东尹士梅、凌晓冬,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7年10月20日商标仍未续展。3、通过商务部核查,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和“江湖传奇”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蔡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执行人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蔡勇与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晶味轩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限高、曝光名单。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俞海斌
审 判 员   徐 强
代理审判员   彭 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二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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