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晋执行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2014-12-17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7号7号楼1801单元,法定代表人:赵声明,股东:林荣标、林荣臻、赵声明,经营范围为:销售体育运动用品、服装、鞋类;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海崴”第6755796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晋江斯飞达服装有限公司,而非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赵声明,股东林荣标、林荣臻,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和“海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步族轻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振谋,董事长。
被执行人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荣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步族轻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依法委托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庆明
执行员 蔡尚哲
执行员 林峥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珊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