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3执2406号
裁判日期:2016-10-2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朗宏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203号1008室,法定代表人:王彦清,股东:王彦清、王明磊,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服装、服饰及辅料、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4月17日杭州朗宏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彦清,股东王彦清、王明磊没有注册“induhomme”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朗宏贸易有限公司和“induhomme”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温州雅佩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横河南新村6幢114室。
法定代表人谢世定。
被执行人杭州朗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203号1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彦清。
温州雅佩定商贸有限公司与杭州朗宏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171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州雅佩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7月0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控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温州雅佩定商贸有限公司对此情况书面进行了签字确认,申请人应待发现财产后再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103执24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温州雅佩定商贸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朗宏贸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潘国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韦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