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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540号

裁判日期:2015-07-22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法定代表人:俞岂凡,股东:中企亚太投资有限公司、Caffebene Hongkong Holdings Limited、金善起、俞岂凡,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25日);室内外装修及设计。企业管理;餐饮管理;品牌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会议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演出除外);咖啡用具、厨房用品、日用品、酒店用品、工艺美术品、家具、电器设备、通讯器材、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的批发;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2月22日申请注册“咖啡陪你”第12187003号第30类商标,但没有咖啡商品商标所有权,且截止2015年5月24日商标已无效。

原告张语然。
  委托代理人牛培山,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岂凡。
  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岂凡。

原告张语然与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当庭撤回对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张语然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培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5日,原、被告签订《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约定由双方共同出资经营“CAFFEBENE”品牌咖啡店。根据意向书约定,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被告指定账户支付意向金人民币500,000元(以下币种同),但被告在收到意向金后未按合同约定开展咖啡店选址及租赁工作,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2015年6月1日,原告收到被告执行总裁辞职的信息,得知被告早已资金链断裂,无法履行合同。原告去被告公司办公地点上海市吴中路×××号金虹桥广场C座六楼查探情况,发现被告已经人去楼空。2015年6月8日,原告委托律师发函给被告,但被告拒绝接收快递。原告认为,被告资金链断裂,办公地点也已人去楼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原告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被告退还意向金500,000元。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意向金500,000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合资经营意向书原件一份,证明双方因有意向合资经营“CAFFEBENE”咖啡店,于2014年11月5日签订合资经营意向书一份,意向书约定原告应当先支付意向金500,000元,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全部意向金后该意向书生效,被告即开展咖啡店选址及房屋租赁工作;双方还约定自意向书生效之日起,被告安排店铺选址匹配,一般匹配期为六个月内,匹配成功后,双方签署正式合同,匹配不成功的,被告将原告转为重点匹配对象,重点匹配期也是六个月,重点匹配期结束后,仍未匹配成功的,原告可以于重点匹配期届满后申请退还意向金,被告应于收到原告的书面申请后十五日内将全部意向金退还原告;

2、意向金确认函原件一份,证明原告已于2014年11月17日向被告指定账户支付意向金500,000元;

3、律师函及快递退件原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委托律师发函给被告,要求被告于2015年6月15日前履行合同,逾期视为拒绝履行合同,原告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的档案机读材料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为本案的适格主体。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确认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CAFFEBENE”品牌咖啡店的合法经营主体,原告有意向与被告合资经营该品牌的咖啡店,因此双方于2014年11月5日签订合资经营意向书一份,根据约定,自意向书生效之日起,被告安排店铺选址匹配,一般匹配期为六个月内,匹配成功后,双方签署正式合同,匹配不成功的,被告将原告转为重点匹配对象,重点匹配期也是六个月,重点匹配期结束后,仍未匹配成功的,原告可以于重点匹配期届满后申请退还意向金,被告应于收到原告的书面申请后十五日内将全部意向金退还原告。原告根据意向书约定,于2014年11月17日向被告支付意向金500,000元,自此该意向书生效。但自该意向书生效之日起,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咖啡店选址及房屋租赁工作,安排店铺选址匹配。在一般匹配期六个月过后,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委托律师发函给被告,要求被告于2015年6月15日前履行合同,逾期视为拒绝履行合同,原告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被告拒绝接收快递,也无任何答复。遂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支付意向金500,000元后,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开展咖啡店选址及房屋租赁工作,安排店铺选址匹配。但在约定的六个月一般匹配期届满后,被告未安排任何店铺选址匹配,原告委托律师发函,要求被告在2015年6月15日前履行合同,逾期视为拒绝履行合同。但被告拒绝接收快递,也无任何答复,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有权在重点匹配期届满之前要求被告退还意向金。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及抗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语然意向金人民币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夏 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笑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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