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4民初4826号
裁判日期:2017-07-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佳斯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9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云山大道89号淘淘乐教育城三楼302室,而非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云山大道89号淘淘乐教育城三楼,法定代表人:杨娟,股东:王霞飞、杨娟,已于2018年6月28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车之酷”第19586208号第12类车用遮阳挡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武汉杰路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而非广州佳斯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杨娟、股东王霞飞,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佳斯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车之酷”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侯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代理人:侯义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广州佳斯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云山大道89号淘淘乐教育城三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MA59CM0853。
法定代表人:杨娟。
原告侯瑛与被告广州佳斯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侯瑛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佳斯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侯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佳斯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瑛撤回对被告广州佳斯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侯瑛负担。
审判员 曹 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