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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宝执字第5789号

裁判日期:2015-12-1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4399号90幢316室,而非上海市嘉定区马陆封周路655号希望大厦,法定代表人:朱丹丹,股东:朱丹丹、周立军、马立、谢志杰,经营范围为: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仓储服务,物流装备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服装服饰、建筑装潢材料、钢材、机械设备及配件、电线电缆、五金交电、制冷设备、机电设备、阀门、水泵、自动化设备、高低压开关柜、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工艺礼品、包装材料的批发、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麦力”第39类货物递送服务商标,但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和“麦力”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王汉沙,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执行人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岳冠龙与被告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挂靠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21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岳冠龙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返还定金人民币6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并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朱丹丹去向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股票、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他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本院在(2015)宝执字第5305号一案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址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214号民事调解主文第二、三、四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彦
审判员     顾宏胜
审判员     朱 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 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4399号90幢316室
  • 官网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马陆封周路655号希望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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