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15民初13626号
裁判日期:2016-09-21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派克兰帝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8号楼408-14(集中办公区),而非北京丰台区宋三条18号金隅中威商务花园1号楼220,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罗建凡,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服装、服饰制品;销售自产产品;货物进出口;服装、服饰制品的批发、零售、佣金代理业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派克兰帝”第14427985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C.A.N.商业公司,而非北京派克兰帝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罗建凡,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派克兰帝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和“派克兰帝”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桐乡市旭辉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春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洪斌,浙江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钰红,浙江耀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派克兰帝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怀忠,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旭辉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派克兰帝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桐乡市旭辉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乡市旭辉纺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旭辉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桐乡市旭辉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珊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