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罗执字第402-3号
裁判日期:2016-08-3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罗山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法迪时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密云县十里堡镇十里堡村东彩虹桥南200米,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卜春叶,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服装;销售服饰。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法迪”第715725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杭州首飞服装有限公司,而非北京法迪时装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卜春叶,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6年8月17日商标仍未续展。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法迪时装有限公司和“法迪”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五一农场。
法定代表人刘卫民,该场场长。
被执行人北京法迪时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卜春叶。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山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法迪时装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因其未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对北京法迪时装有限公司存放在河南省五一农场的23833件羽绒服中的23186件委托信阳丰华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2979240元,变现价值为1489620元,本院依法以拍卖成交价1360136元(即执行标的)为限,通过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批羽绒服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因无人参与竞买,两次拍卖均流拍,经申请人河南省五一农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接受该批羽绒服以物抵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北京法迪时装有限公司存放在河南省五一农场价值1360136元羽绒服(以第二次拍卖确定的保留价折算出具体各款式羽绒服数量:详见拍卖公告)抵给申请人河南省五一农场,抵偿北京法迪时装有限公司所欠加工费及其他各种费用。
二、本院(2015)罗民初字第194号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朝地
审判员助理 胡先尧
审判员助理 赵保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国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