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泉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2015-11-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国虎都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区E12,而非中国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区E12虎都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建新,股东:香港虎都集团有限公司、郭建新,经营范围为:生产各种服装、服饰、包袋、皮鞋及皮具、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出口不含配额许可证管理品种)。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虎都”第1545655号第25类针织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虎都(中国)实业有限公司,而非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郭建新、股东香港虎都集团有限公司,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和“虎都”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永定七好模特衣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凤城镇大州岭下。组织机构代码:66506229-X。
法定代表人:蔡小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伟健,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燕云,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区E12。组织机构代码:75738245-0。
法定代表人:郭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绍云,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小宽,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孟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郭建新,男,××××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袁美荣,女,××××年××月××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绍云,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小宽,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定七好模特衣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李孟伟、郭建新、袁美荣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以与被告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永定七好模特衣架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定七好模特衣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李孟伟、郭建新、袁美荣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65元,减半收取为2332.5元,由被告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玲玲
代理审判员 王 帆
代理审判员 林东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静霖